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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廢止” 與 “廢除” 的區(qū)別及正確使用
來源:新聞中心 發(fā)布日期:2025-08-25
在官方文書與政務管理中,“廢止” 與 “廢除” 雖都指向 “終止某項事物效力”,但二者在適用對象、實施主體、程序規(guī)范上存在本質差異。精準把握這兩個詞匯的使用邏輯,是保障行政行為合法性、公文表述嚴謹性的重要前提。
從適用對象來看,“廢止” 的對象具有明確的 “規(guī)范性” 特征,特指已經生效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、規(guī)范性文件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本。這些文本通常由法定機關按程序制定,終止其效力需遵循對應的制度流程,例如 “國務院決定廢止《XX 行政許可暫行辦法》”“省人大常委會廢止《XX 省環(huán)境保護條例》”。而 “廢除” 的適用范圍更寬泛,可針對制度、條約、特權、舊習俗等抽象或具象的事物,不局限于規(guī)范性文件,例如 “廢除封建剝削制度”“廢除不平等條約”“廢除干部特權待遇”,側重對不合理或不合時宜事物的徹底取消。
二者的實施主體與程序規(guī)范存在嚴格分野。“廢止” 的實施主體具有法定性,必須是原制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,且需遵循 “誰制定、誰廢止” 或 “上級有權廢止下級” 的原則,同時履行公示、備案等法定程序。例如,某部門制定的規(guī)范性文件若需廢止,需由該部門發(fā)布廢止公告,明確廢止理由、生效時間,并報上級機關備案,確保程序合規(guī)?!皬U除” 的實施主體則更靈活,既可以是國家機關,也可以是社會組織,且不一定依賴嚴格的法定程序,更多基于政策導向或社會變革需求,例如 “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舊的土地所有制”,體現(xiàn)的是國家層面的制度革新,無需拘泥于特定文本的廢止流程。
在官方發(fā)文的語義側重與法律效力上,“廢止” 強調 “依法終止效力”,被廢止的文本自廢止之日起不再具有約束力,但不溯及既往(除非有特別規(guī)定),例如 “本通知發(fā)布后,此前發(fā)布的《XX 規(guī)定》即行廢止”,僅影響未來的行為規(guī)范?!皬U除” 則側重 “徹底消除存在”,不僅終止當前效力,還可能否定其歷史合法性,例如 “廢除科舉制度”,意味著這一制度從此退出歷史舞臺,不再具有任何存續(xù)基礎。
官方發(fā)文中,選用 “廢止” 還是 “廢除”,需緊扣對象性質與發(fā)文意圖。涉及規(guī)范性文件效力終止時,必須使用 “廢止”,以體現(xiàn)程序合法性;針對制度、條約、特權等非規(guī)范性事物的取消,應使用 “廢除”,以凸顯變革的徹底性。例如,在法治建設文件中寫 “廢止過時的行政規(guī)章”,在社會改革文件中寫 “廢除不合理的用工制度”,通過精準用詞確保公文表意準確,既符合法律邏輯,又傳遞清晰的行政意圖,避免因用詞混淆導致的執(zhí)行偏差或法律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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